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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什么(民事调解的原则)


文章编号:52169 / 分类:最新资讯 / 更新时间:2024-04-25 01:49:19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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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议能调节吗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条文如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可以适用调解吗

行政复议可以适用调解。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由相关部门、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损失,促进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在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自愿参与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3.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4.调解协议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如果行政机关不同意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一旦被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如果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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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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