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山西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条例这个问题,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山西省征占用林地补偿管理办法,征占用林地需要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同时,征地单位还需进行林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山西省的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用是指因征用土地而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的补偿费用。根据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用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计算。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用为被征用土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用是指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由政府支付的安置补助费用。根据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用按照被征用土地的面积、人口数量以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因征地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而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费用。根据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位置等因素计算。
作物损失补偿费用是指因征地而导致农作物受损而对农民进行的补偿费用。根据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作物损失补偿费用根据当地同类作物当年的市场价值计算。
养殖业损失补偿费用是指因征地而导致养殖业受损而对农民进行的补偿费用。根据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养殖业损失补偿费用根据当地同类养殖产品的市场价值计算。
其他损失补偿费用是指因征地而导致其他损失(如商业用房、设备等)而对有关权利人进行的补偿费用。根据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其他损失补偿费用根据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价值计算。
社会保障费用是指因征地而导致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根据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数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征地而产生的搬迁补助费、就业补助费、失地农民培训费等。这些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和办法,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被征地农民和相关权利人应当认真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4、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5、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8、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10、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11、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13、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14、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15、第十条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16、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17、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18、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19、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0、第十三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1、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2、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23、第十五条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24、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25、第十七条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26、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27、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9、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30、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第二十二条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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