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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预防措施是什么意思(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文章编号:5246 / 分类:最新资讯 / 更新时间:2023-10-27 04:56:36 / 浏览: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集资诈骗罪的预防措施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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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农村非法集资诈骗

首先说一下我熟悉的老家情况吧。

近几年我的老家建设速度较快,房地产市场很兴旺。我出生的农村基本变成了县城的一角,土地价格猛涨。很多家庭把土地直接卖给了开发商,一亩地15-20万。家里有几十万存款的家庭非常多,对农村家庭来说可以说是一笔巨款了。

集资

于是,为了更高的利息,多数家庭都把钱存到了合作社以及各种名目的民间借贷。短短两三年时间,基本全部出现问题,撤出早的,把钱拿了回来,还赚了不少的利息。但是大多数人都没来得及撤出,全部陷了进去。

这些人也用过各种方法讨要过,但是最后都是无疾而终,钱一时半会是回不来了,以后能不能回来,天知道。至于法律途径,呵呵……

其中很有代表性的是一位比较熟悉的村民,一开始就说了,钱全存到信用社,一年就能赚出一辆车。结果还真是,一年后的利息买了一辆小轿车。现在本金要不回来了,以六十岁的年龄,开着小车跑出租,号称是本县年龄最大的出租车司机。

当法律缺位,有关部门更喜欢躺着喝茶的时候,与其讲如何防范非法集资,还不如好好宣传让农民不要贪心。

多宣传高利息高风险,你看上人家利息,人家看上你本金。

多宣传银行虽然利息低,但是好歹本金跑不了。

多宣传利息再高,卷着钱跑了,再高也拿不到。

这样,就足够了。

还能怎么着!!!

保险机构应当履行哪些防范非法集资的业务

非法集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结合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典型案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提示:非法集资花样繁多,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三不”。

一、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不法分子就是抓住一些集资人——尤其是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害怕风险、贪图便宜的心理特点和金融投资知识匮乏弱点,编造无风险高额回报谎言骗取资金。金融投资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管理,社会公众应当保持理性科学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责任意识,掌握基础的投资知识,多咨询身边的专业人士,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时冲动被骗入局。

二、不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

要了解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或“营销人员”要小心谨慎,不要盲目地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多方确认认真考虑后再行动。社会公众要坚决远离不具有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经营异常或自称公司在境外接受监管的机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等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三、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

遇到投资集资类宣传,不要受到宣传误导盲目投资,要认真了解产业或项目的资质许可、经营模式、真实性、资金去向和获利方式等,考虑自己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市场规律和潜在风险,做到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不要被各种噱头迷惑,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总之,无论非法集资过程中如何花样百出,不法分子的最终目的都是想方设法套取公众财产,非法据为己有。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个人财产免受侵害,广大群众应始终保持清醒理性。

什么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的理论依据: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有哪些:

《条例》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做好风险早期化解。同时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

1.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4.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7.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8.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10.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13.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15.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16.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配合处置工作: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2.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3.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4.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5.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6.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8.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9.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10.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11.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亲戚突然打电话,公司内部集资,年息10%,让我存钱,怎么办

就我个人的体会,这样的利息还是不要赚的好。

我有个亲戚叫阿林,之前是在建设公司做老总的驾驶员,几年后,老总安排他承包了某自建项目的停车场。按道理说,阿林与老总的关系还算可以。

我与阿林的交往并不多,只是在亲戚间的喜宴上,或者是逢年过节的时候走动下。阿林知道我的年收入水平相对较高,手上肯定有些闲钱。

有一天,阿林打电话给我,说是之前的老总,自己成立了公司,承接建设项目,需要一些周转资金,年息是10%,且需要拿回借款时,只要提前三天说下就可以。

说实话,10%的利息与高利贷相比,肯定不算高;但与一般事业单位的8%相比,又高了2个点。同时,考虑到阿林在亲戚圈中,还算个有头有脸的人。

所以,我与老婆商量后,打算拿出20w,通过阿林借给他老总的公司。当把这个想法告知阿林,他立马发了个卡号过来,让我把款子直接打到卡上。

我心想,这算哪门子事,只让我打款,又不说借条手续由谁写。于是,我立马改口说,筹钱还需要一段时间。

也许阿林明白了我的意思,当晚就写了借条送到我家。考虑到借款人就是阿林,至少在安全性上就更有保障了。

当然,我也与阿林讲了,这个借款我只认他。至少老总的公司给他多少利息我不管,反正我只要10%。

第一年到期,阿林确实是按时把把2w的利息给了我。出于礼貌和感谢,我也买了二条华子和一箱梦3给他。并同意再借一年。

到了第二年的年中,阿林突然电话我,说是最近老总的车也不怎么进他承包的停车场了,并且他听说老总承建的项目回款太不理想。

说实话,当时我也有点小紧张,担心这本金还能不能要回来。于是,我当即对阿林说,利息不利息的也不谈了,反正你要确保到年底把本金还给我。

事实证明,那年年底,那个老总没有能力还款。但是,阿林也算讲义气和诚信,在腊月二十八把本金还给了我。

我清楚的记得,阿林反复叮嘱我,别把此事告诉他的父母,并说自己自认倒霉,等于为老总辛辛苦苦白忙活一年。

从此,我再也不相信亲戚介绍的所谓的公司内部集资。因为,公司运营的不确定性并不是由亲戚能左右的;同时,一般的公司能把纯利润做到10%以上,也不会搞什么内部集资。

很简单的道理,银行给企业的贷款利率通常不会超过7.2%,难道老板真的发善心要多花2.8个点的利息给员工?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内部集资的缘由大多是公司从银行贷不到款。

连银行都不愿意借给公司,那么你还有什么高招能保证借款的安全呢?所以,这样的利息还是不贪为上策。

打击非法集资意义

非法集资因其涉众性,对于国家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的破坏性极大,且违法手段随着社会发展更新迭代、花样繁多,因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是国家金融管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条例》给“非法集资”做了更明确、准确的界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按照《条例》规定,“非法集资”需要具有三个特性: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只有满足三性要求的行为方构成“非法集资”。同时《条例》对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也做了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防范化解措施

建议采取法律宣讲、专题讲座等形式,将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公众,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宣传此类犯罪的特征和危害性,揭露其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教育公众自觉抵制其诱惑,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

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公众对高额回报和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加强投资人风险意识的培养,可利用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案例作为反面教训,引导投资人有理性的投资,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犯罪行为。

对类似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类金融活动加强预警监测,公安、市场监督、金融管理等部门加大监测力度,建立金融业态监测分析平台和信息资料库共享机制,主要包括行业监测、企业全息信息查询及实时监测等,这样职能部门可以多方面掌握风险动态,对各自掌握的涉众型投资引发犯罪的新情况能及时信息共享和通报,可以未来对一些高风险机构的金融集资等活动提前预警,对新生的投资方式进行风险调查,及早发现疑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线索。

生活中也可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并进行风险提示。另外,加强民间融资的市场监管方面,建议设立许可审核制度,对类似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等公司的规模、资金数额、从业范围等资格等定期进行审核,遏制金融犯罪活动。

相关部门要明确重点监管责任,加大对此类犯罪活动加大排查力度。如工商部门日常对投资理财公司备案造册和动态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监测预警并进行处理,发现有疑似此类行为,可调阅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及时发现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金融部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合规的理财产品,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该类案件的发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投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涉嫌此类犯罪区域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敦促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咨询公司”等定期排查,促使有关部门从公司注册审核、银行账户监管等方面加强入手,这样能形成检察、工商、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该类犯罪打击的合力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不要贪心,不要贪心,不要贪心!!!

有人用年化超过10%的利率诱惑你借钱给他,可能他就是在非法集资了。

所以,别被人谋了你的本金。

集资诈骗罪的预防措施是什么意思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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