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东莞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如何办理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东莞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如何办理的知识,包括东莞市公积金查询电话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1、东莞公积金逐月划转是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种形式。
2、每月以职工上月实际还贷本息额为限,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划转到职工还贷储蓄账户内用于偿还贷款。其主要特点就是先还贷、后划转,每月以职工上月实际还贷本息额为限进行转账。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持东莞市公积金管理处或办事处审批盖章的提取单、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卡及有效身份证,到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
非东莞市户籍员工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员工销户提取公积金需要委托银行审核,申请人需要递交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材料、退休证明、身份证等,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到银行公积金业务处理网点申请取出。
1、第五条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
2、(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3、(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5、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其中:
6、(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下简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地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房产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7、(二)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
8、(三)翻建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9、(四)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确认房屋安全级别为C、D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10、本情形提取后半年内职工需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公积金中心可进行事后核查。
11、(五)通过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2、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13、借款(贷款)合同未载明所购买房产地址、还款账号、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14、第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租住本市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
15、符合本条情形申请提取的,须是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16、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退休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与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办理。
17、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经县级或以上劳动能力评定机构评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18、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并在取得相应理由的户口注销证明后办理。
19、第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项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月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之日止。应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
20、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出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提取额度为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另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1、本规定所称重大疾病参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核定。
22、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其他规定情形,包括:
23、(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24、(二)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可申请提取本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撤销账户,外市户口职工可在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后申请,本市户口职工在取得失业证件后申请。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25、第十五条购房贷款已结清,但从未申请提取的,只可适用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提取情形,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
26、第十六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件。
27、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件。
28、第十七条职工虚构提取情形,隐瞒婚姻状况,提交虚假材料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全额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9、经查证职工骗提的情况属实,公积金中心可将其作为信用不良记录在案,将记录纳入依法设立的信用管理平台,并可自该事实认定之日起5年内,限制当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30、职工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三期及以上,公积金中心可限制其办理提取业务。
31、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32、第十八条职工按规定备齐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33、第十九条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办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解释和指引。
34、第二十条通过审核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35、第二十一条职工所在单位在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账账户、职工身份及证件等信息后,可为职工批量代办提取业务;其他人员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
2.因为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了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换绑银行卡操作。
线上方式可以通过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行操作,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照片进行验证。
线下方式可以前往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需要携带身份证、原绑定银行卡和新银行卡进行办理手续。
3.此外,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会提供更详细的帮助和指导。
东莞市办理自助提取公积金业务的方法有多种,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方式:
2.登录支付宝,点击“东莞租房提取公积金”,选择“确认并继续”,最后点击“提交”即可。
3.审核结果将在T+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打开粤省事小程序,点击“公积金”板块,选择“提取”,点击“租房提取”进入页面确认办理,最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
3.审核结果将在T+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
2.登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服务”,选择“查询办理”,再点击“租房提取”,最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
3.审核结果将在T+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办理:
2.登录“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点击“业务办理”,选择“提取业务”,再点击“本地提取”,选择“租房提取”,点击“开始办理”,最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
3.审核结果将在T+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登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点击“业务办理”,选择“提取管理”,再点击“租房提取”,最后点击“提交”即可。
3.审核结果将在T+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公积金按照社保的最低比例是基本工资的8%,个人交多少,单位同样交多少。
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1)按月补缴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不满6个月(含6个月)或按月补缴时间距今超过6个月的,提供单位补缴说明一份(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全称,单位登记号,补缴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时间,补缴基数,补缴金额)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按月补缴6个月以上或差额补缴的,除需提供补缴说明(内容同前)外,还需提供职工补缴期间工资原始凭证或社保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支票补缴单位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补缴书》、补缴清册及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如单位已开通网上业务,请与补缴前在网上进行补缴申报,无需填制《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托收补缴托收单位请于托收日前3个工作日在网上进行补缴清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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