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连带保证责任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连带保证责任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规定的。我们在理解该解释时,绝不能仅仅根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面,就简单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该解释时,只要结合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这个条文中可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撇开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而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引起中断。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起诉等法定情由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跟据《担保法》相关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担保责任自行免除,除非担保人愿意重新续保方可从续保之日起计算
1、银行的连带担保合同有催收的情况下3年时间失效。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纠纷,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三年的时间是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
1、担保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是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超过约定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的,担保合同无效。
2、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4、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6、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7、4、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8、1、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9、2、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10、3、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11、4、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12、5、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13、6、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14、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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