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内容??今天给各位分享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私人“小金库”应该不应该按共同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属于共同财产吗、新婚姻法中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有哪些制度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2、私人“小金库”应该不应该按共同财产分割
3、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属于共同财产吗
4、新婚姻法中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有哪些制度
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详细说明: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特别要说的是,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
近日,家住长辛店的李女士来到街道司法所,刚刚协议离婚的她无意中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私存了一笔钱,在与前夫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女士来到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咨询:前夫的“私房钱”到底应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来,李女士是一名小学教师,前夫孟先生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李女士每月的工资和奖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孟先生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收入不太固定。2006年底,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13万元夫妻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在和朋友聊天中无意得知孟先生还有一个5万元的存款,现在正在用于炒股。李女士当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这5万元,却被一口拒绝,他说那是结婚后自己存下的钱,和李女士无关。
司法解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解答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
2002年5月,郭先生与蒋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至今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分手,蒋某认为他们是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某于2004年3月受赠于姑姑的10万元钱属于共同财产,应和她均分。郭某不知道到底这10万元钱是否属于自己,应不应该分呢?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郭某和蒋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该意见第10条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本案中的10万元,不属...
但是却分别在两个条文里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就看不出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以分别财产制为例外,还是以分别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以共同财产制为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争议财产,恐怕只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这样一来在涉及婚姻财产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上,法律的随意性就大大增加,不但难以服人,而且容易导致各地执法的尺度不一,同一地的不同案件间的执法尺度也不一,司法难度就大大增加了,立法者在立法时所节省的成本将由司法加倍付出。
尽量考虑周全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种类,并明文加以规定,删去该条中的“其他”条款,将非属于个人财产的其他所有财产均认定为共同共有,以符合共同生活的共同经济基础,顺应社会的基于公示公信基础上的交易安全需要。甚至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在经济能力上处于优势上方的随意离婚的不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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