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治安处罚要本人签名吗,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签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要通知本人的,必须本人签字。行政案件办理中所有的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等都是要通知案件当事人的。行政案件中如果有受害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要送达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对不予处罚决定有异议,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传唤与处罚都需要签字。传唤和处罚是不同的办案程序,传唤在前,处罚在后。传唤需要在传唤证上签名,口头传唤的,需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同时口头传唤时得同步录音录像。另外传唤证上还需被传唤人写明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处罚决定书上是需要被处罚人签字的,被处罚人也可以拒绝在上面签字,但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不需要通知家属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扩展资料: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表面上看,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大同小异,似乎其构成要件也可以照搬过来。其实二者之间存在质的差异。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主体、客体、客观三个方面是相同的,最大区别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就主体要件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要求违法行为人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3条从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就客体而言,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必然侵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没有处罚的必要。就客观要件而言,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并且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仅有主观恶意而未实施任何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违法。关键是,主观过错是否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呢?权威人士认为不需要主观要件,因为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比,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之行政活动注重效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构成违法,具备了处罚条件。如果一定要求行政机关搞清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就会加大公安机关的负担,降低行政效率。例如,汽车闯了红灯就构成违法,交警无需去考察其主观状态就可处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要盖章的。一个人犯了错误在当地派出所进行的协调处理后,在派出所所签了不予行政处罚书之后,但是还是要加盖派出所的公章。
1、不可以因为不服派出所处理结果的签字是为了确认当事人已经知晓处理结果并且接受处理结果,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同意处理结果
2、如果当事人不签字,那么处理结果就不能生效,会对后续的案件处理带来麻烦和影响,因此不签字是不被允许的
不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按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只是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时,由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而对于受害人只需向其提供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或抄件即可,不需要受害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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