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广告费调整标准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广告费属于,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广告费调整标准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就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1、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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