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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纳税应该在什么地方交(资源税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


文章编号:39585 / 分类:最新资讯 / 更新时间:2024-03-21 20:28:12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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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采矿产资源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1、拥有采矿权证的企业,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业负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全部事项,包括投资矿山设备、人员组织、辅助材料购进、矿石销售等一系列业务,此类业务有产品矿石产出,应当根据矿石销售额计提销项税,可以抵扣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和符合税法规定的油料、炸药、水、电等辅料和动力的进项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应根据承包工程的具体内容,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3、在实务中,纳税人承包的业务不可能根据税收文件的规定明显分开,一项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也包括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据此,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工程承包应视为混合销售合并缴纳增值税。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货物销售”,在工程承包既有营业税劳务又有营业税劳务的情况下,并没有货物产出,只是劳务的销售,所以,并不适用混合销售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湿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为什么广东自然人代开税票还要叫交资源税

1、税法规定的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2、(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关于资源税的纳税应该在什么地方交,资源税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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