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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庭审结束后不允许当事人补交证据。这是因为庭审期间已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审理,而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应该由当事人承担。
2、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例如:证据是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者证据受到不公正因素的限制等。
3、因此,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在庭审结束后补交证据,应及时与法院联系,说明理由,经法院核实后再行处理。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1、证据在开庭审理之前均可以提交的。庭审结束后视情况有法庭确定。
2、你的这个劳动仲裁的案件,不是什么大案件,对方可以补充证据,但是补充证据仲裁庭应该送达一份给你。
3、证据交换不过是正常的一个手续。对方的答辩书和证据附件等应该给你一份,时候补充证据的也应该给你一份。
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都可以补充证据,即使开庭结束,你在庭审结束前,可以要求补充证据,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再给3到5天的时间补充,然后再次开庭质证。但是如果开庭结束后,你未提出,就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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