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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用)


文章编号:34450 / 分类:最新资讯 / 更新时间:2024-03-10 23:12:50 / 浏览:

大家好,关于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规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江苏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金是多少

1、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均纯收入标准×10%×20年。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4、误工费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天数。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咸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其中,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二、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3

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5862.4元/年进行计算。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

三、2023年江苏省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标准

1、1江苏省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在2021年有所提高。

2、2原因是为了适应物价水平的变化和民众需求的增加,江苏省于2021年1月1日发布了一份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标准》,将赔偿标准进行了修订和提高。

3、3据新规定,江苏省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高可达60万元,伤残赔偿标准最高可达30万元,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等各项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

4、这些新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四、2019江苏省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赔偿标准及依据具体如下: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说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33616元×20元。

以上便是江苏省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不过因为各省的经济状况等不同,所以具体要依据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

好了,关于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相关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江苏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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