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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属于什么行为 查封和扣押属于什么


文章编号:21033 / 分类:最新资讯 / 更新时间:2023-12-21 08:44:14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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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查封扣押的顺序

1.侦查、查封、扣押的顺序是侦查先行、查封后续、扣押最后进行。

2.这个顺序的原因是侦查是为了获取相关证据,需要在查封和扣押之前进行,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查封是指对涉案物品、场所进行封存,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扣押是指将查封的物品暂时收归国家管理,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值得延伸的是,在侦查、查封、扣押的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同时,侦查、查封、扣押的顺序也可能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行政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扣押财物】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包括:报告及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和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紧迫性和暂时性,但鉴于其直接威胁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

表明身份是行政公开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具体说来,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如工作证、执法证等,以证明自己有资格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告知和说明理由程序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本保障。

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也是行政参与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

扣押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查封和扣押属于什么和查封扣押属于什么行为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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